案情摘要:被告李某驾车与张某相撞,造成张某受伤,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。经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、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被告李某驾驶冀E×××××小型轿车,沿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邢临线与威县南环交叉口处时,与前方顺行的人员张某相撞,造成张某受伤,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。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,依法作出威公交认字2017第00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、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。经查,冀E×××××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。
原告伤情严重,被鉴定为一级伤残,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一系列损失共计114万余元。关于本案的原被告责任比例承担,误工费、护理费赔付期限及标准等焦点问题,作为本案原告律师,王启福律师据理力争,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包括主张20年护理费在内的请求,获得赔偿款105万余元,切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